警示!狮山一企业违规排污,或被重罚!
南海狮山 2024-08-0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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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期案例警示将非法排污的案例整理推出,旨在通过典型案例提醒、警示各企业负责人,要担起自身的环保主体责任,不得违法偷排工业废水。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4日,狮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狮山镇罗村石碣朗大道路旁停有一槽罐车,车尾阀门打开正在排放污水,污水撒漏至地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停在路旁的槽罐车。

经调查,该槽罐车为狮山某清洗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购买,用于运输生活污水。2024年7月13日,该公司司机用槽罐车装载某市场化粪池的生活污水后,由于接收单位放假,便临时将槽罐车停在石碣朗大道路旁,槽罐车车尾阀门没有关紧,导致车内生活污水从槽罐车车尾阀门处泄漏

因该司机涉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狮山环监所已对涉事司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可能面临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时槽罐车车尾阀门打开,正在泄漏污水。






部门提醒

狮山环监所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则可能引发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意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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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狮山镇环监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刘慧筠

审核:麦思颖、杨黛梅、王子汉、孔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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