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3日
顺德区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一宗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巡查时
发现顺德区镇畅兴工业园祥安南路3号附近
绿化带内有施工痕迹
2棵细叶榄仁树被去除树冠
现场地面留下断枝
经调查取证
当事人黄某现场确认
他表示原来的树木枝叶过于茂盛
遮挡了其工厂广告牌
故此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去除了2棵细叶榄仁树的树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等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管是个人自种的树,还是小区内部的树或绿化,都受法律法规保护,都不能擅自占用、损毁或砍伐。禁止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过度修剪(俗称光头树、砍头树)、破坏树木根系的行为,违者将被严厉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可拨打佛山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科83386506咨询迁移、砍伐树木的相关事项。
佛山城管执法编辑部
来源:山水均安、顺德+


向下滑动查看所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