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顺德已发生多起……
魅力北滘 2024-07-26 23:03

市场、民房、出租屋、企业

这些地方

最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

是什么?

防火!防火!防火!

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近三年

顺德类似火灾事故已发生多起

案例一

顺德区容桂水果批发市场2.1火灾

事故经过:

2019年2月1日2时48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潮西路6号之6的容桂水果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容桂水果批发2、13市场A座1号至10号铺及1号至4号铺南侧出租屋、电器商店、百货商店和福彩代销点等场所建筑结构受损、烧毁建筑内水果、冷库、胶筐、家电、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教训:

一是违章搭建严重,破坏原有防火分隔措施。该市场铺位之间部分采用实体墙分隔,原本可以降低火势迅速蔓延,但是全部铺位都在前面搭建了遮雨棚,并存放水果及包装等物品,导致火灾后通过遮雨棚前的摊位及原有分隔不到位的门窗洞口迅速蔓延。

二是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导致保安发现火灾后,未能第一时间利用建筑消防设施扑灭火灾。

三是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能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铺位负责人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导致初起火灾扑救不力。

案例二

顺德区容桂旧货市场12.9火灾

事故经过:

2019年12月9日0时13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东48号顺德旧货市场A座发生火灾,火灾造成顺德旧货市场A座12号至20号铺建筑结构受损,烧毁建筑内五金塑料制品、灯饰器具、电线电缆、轴承、起重设备、保温绝缘材料、模具配件、乳化油、机械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过火面积1818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主要教训:

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旧货市场铺位之间未完全采用实体墙分隔,特别是二层基本上只采用铁皮分隔,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案例三

顺德区伦教一自建房6.4火灾

事故经过:

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居民自建住宅楼发生火灾,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场所过火部位为该建筑楼二楼客厅位置以及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局部,过火面积约22平方米,现场燃烧了家具、电器、天花及墙面木质装饰材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等。

主要教训:

一是电器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该建筑为上世纪90年代初投入使用,电器线路长时间使用存在一定老化现象,使用已属于淘汰产品的漏电开关进行保护,不符合电缆敷设要求。

二是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用电器具及可燃物多。

三是逃生出口缺少或被封闭,该建筑只有一条疏散逃生楼梯,一楼、二楼卧室均没有设置窗口,三楼卧室及其他窗口设有防盗网,火灾发生时,唯一楼梯被烟气封堵,人员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逃生。

案例四

佛山市文硕海绵制造有限公司2.4火灾

事故经过:

2021年2月4日9时9分,佛山市文硕海绵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厂房结构建筑,烧毁厂房内生产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6辆货车等物品一批。火灾同时波及周边4家塑料厂房。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教训:

一是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的规定,丙类厂房之间,当耐火等级为不低于二级时,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起火建筑原为汽车精品厂房,后分租给不同的企业生产经营,原本车间之间有一定的防火间距,起火时已被全部搭建连成片,不同企业之间无任何防火间距,起火后迅速蔓延至周边企业。

二是出租方(房东)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原厂房、仓库虽然经过消防部门审批,但审批时4个车间、3个仓库,耐火等级均为三级,作为丙类厂房和仓库使用,虽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后期经过搭建,均连为一体,且分租给9个企业使用,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均未经过重新设计和设置,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案例五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一自建房2.21火灾

事故经过:

2021年2月21日20时39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一自建房发生火灾。该自建房首层作为早餐店使用,二层至四层作为出租屋出租,起火部位位于首层商铺,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早餐店内煤气瓶受外力推倒,造成气阀断裂漏气后遇明火燃烧。

主要教训:

一是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该建筑厨房杂物间及夹层堆放大量一次性碗筷、蒸笼等可燃易燃物品,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能迅速致人死亡。

二是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死者逃生自救意识较弱。据群众反映,前期着火时,大概有一个人身位空间可以逃生,被困人员不懂得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也没有在有利地点进行灭火,以致火势越来越大,堵住唯一出口,失去逃生机会,导致窒息而死。

三是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用火用气。在明火煮食过程中仍手动搬运煤气,并放在通道内阻挡人员进出,缺乏最基本的用火用气常识。

案例六

顺德区某小区一单元11.8火灾

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8日3时,佛山市顺德区某小区一单位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住宅内客厅沙发一套、柜式空调一台及日常生活用品一批,造成一人死亡,房内装修受损。

主要教训:

一是报警时间延误。3时6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后,消防部门3时12分才接到报警。

二是微型消防站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强,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案例七

顺德区一出租屋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

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2日03时43分,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发生火灾的出租屋,建筑面积约1155.2平方米,5层,共56个房间,住户82人,过火面积74平方米。经调查,初步确定事故原因为一名租户将电动车停放在大堂进行充电,电动车在夜间突然起火,蔓延成灾。

主要教训:

一是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该出租屋只有一个敞开楼梯间,首层进门大堂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和楼梯出口没有物理分隔,火灾发生后烟气沿楼梯间往上形成烟囱效应,封锁唯一逃生通道。

二是群众逃生自救能力弱。租客发现起火后,没有评估自身所处的位置,没有正确选择固守待援,将门缝堵死,阻止有毒烟气进入,而是盲目选择通过楼梯间逃生,因能见度低、温度高、浓烟大而晕倒致死。

三是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未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独立设置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对该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

案例八

佛山市桥致电器有限公司1.4火灾

事故经过:

2022年1月4日6时01分,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龙涌佛山市桥致电器有限公司6楼发生火灾。起火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长度40.6米,宽度66.66米,标准层高6米,占地面积约2700平方米,标准层面积为2600平方米,整栋建筑面积为18940.44平方米,高度36.95米,共七层,设计耐火等级为2级,使用性质为丁类生产车间,起火部位位于佛山市桥致电器有限公司六楼,燃烧物质主要为成品小型家电及电池和零配件。

主要教训:

一是擅自将丁戊类厂房库房改为丙类及以上厂房库房使用,该建筑于2019年10月份在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进行了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设计耐火等级为2级,使用性质为丁类生产车间,但实际使用性质为丙类仓库;

二是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厂房或生产部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单位着火层超5万成品小家电,堆放大量小型电器配件(电子配件和锂电池),未按要求增加自动喷淋系统。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法律责任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法律责任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15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顺德普法

编辑:陈晓霞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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