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两类人员证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交通西樵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涉嫌存在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安排上岗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调查发现,A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从2020年12月9日至今从事广东省内河普通货船运输,于2023年8月29日增加珠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A公司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今任命阳某为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任命冯某为公司的安全主管,于2024年3月16日变更为任命王某为安全管理人员。调查期间,A公司不能提交阳某、冯某或王某经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且承认上述人员均未按规定经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A公司涉嫌存在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安排上岗的违法行为,交通西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4月29日整改完毕。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提交了整改承诺书,承诺改正违法行为,暂未发现该公司在整改期间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经执法系统查询其具体行为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A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阳某和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综上,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公司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故对A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是属于高危行业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十分重视,要求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只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掌握了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才能在日常的运输生产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发生重大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严查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即“两类人员证”)的违法行为,将会对交通运输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