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价值达350万!佛山查获假冒品牌布匹→
佛山市场监管 2024-07-17 18:36

近期有举报称

佛山某地一经营者涉嫌销售“山寨品”

涉案价值还不少

立即调查处理!

近日,佛山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一宗商标侵权涉嫌犯罪案件,涉案假冒品牌的布匹商品价值高达350余万元。

今年4月,大沥市场监管所收到兰精股份公司提供的线索,反映位于大沥镇盐步平地村内某布匹仓库的经营者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线索后,大沥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行动,兵分两路分别对该布匹仓库及其经营门店开展突击检查。随后,在仓库发现存放有1800多卷包装标签上带有疑似“ TENCEL”字样的布匹,该处经营者在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布匹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说明供货者的基本情况。经兰精股份公司代表现场进行鉴定,上述布匹均为假冒“ TENCEL”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涉案经营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大沥市场监管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布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涉案假冒品牌的布匹。(图源:大沥市场监管所)

经查明,涉案经营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制带该商标标识的产品标签,并将上述产品标签张贴在其布匹商品外包装上对外进行销售,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涉案布匹上所标示的商标标识与兰精股份公司依法持有的“ TENCEL”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英文字母内容完全一致,属于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涉案布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涉案侵权布匹价值超过350万元。

涉案布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图源:大沥市场监管所)

因涉案侵权布匹价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案经营者存在犯罪的嫌疑,大沥市场监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经营者在从事生产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前,应当取得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接受委托生产加工带有商标标识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向商标权利人索取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授权生产加工文件,与商标专利人签署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生产加工产品的数量。从事经销带有商标标识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有合法进货发票及进货凭证,或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并经双方签署盖章。

以事为镜 以案为鉴

经营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

还需要时刻留意商标使用

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标凝聚着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为此,为强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以下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更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破坏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终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律条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大沥市场监管所
编辑:施鸿辉、吕晓如
校审:郭子宁、曾夏、刘丹红、李达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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