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情报分析,精准打击企业违法排污
佛山生态环境 2024-07-16 20:36

一、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南海区智慧环保污染源智能监管系统推送污染源情报分析线索,南海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佛山市无废城市服务管理平台申报的换水换炭量异常:4月、5月换水换炭量为零,均未正常开展换水换炭治理设施维护工作。

2024年6月20日,南海区环境执法人员依据情报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制品生产制造,现场检查时其2台印刷机正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但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对此,执法人员责令该厂相关人员开启治理设备。经询问了解,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因单位相关负责人离岗没有及时开启运行。

检查发现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皮带不动)

二、
处理结果

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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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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