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你常去的游泳池有取得卫生许可吗?
佛山疾控 2024-07-12 17:06
炎炎夏日,又到了一年游泳的旺季。泳池的卫生状况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那么,
市民该如何选择合法卫生的游泳场所
?
泳池开业经营又怎么做到卫生合法合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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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
2023年8月,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游泳池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游泳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场所。
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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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
游泳场所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必须先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本案中,该游泳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场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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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
罚款
、
停业整顿
、
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卫生案件稽查科
编辑:杜晓璇
责编:周志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