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关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直接影响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是安全生产的“通行证”
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筑牢安全意识思想防线
让我们都能成为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实践者!

2024年5月6日,容桂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容里社区某电器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面积约1000平方米,有6名工人正在作业。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阁楼搭建的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外包给容桂某五金店,该店雇佣陈某进行焊接拼装等工作,陈某现场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该电器公司未对动火作业的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未核查进场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五金店所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该公司未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容桂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电器公司和五金店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该五金店进行立案调查。于2024年6月6日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该五金店分别予以罚款壹万元、贰仟元和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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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进入本单位生产经营场地内开展作业的外来单位有法定的安全管理责任,此时本单位与外来单位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
电焊作业作为一类重要且常见的特种作业操作,在焊割过程中,电焊工人需要接触易燃易爆品、高压气瓶、密闭容器等设施设备,需用电和明火,容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危险性较大,上述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管理,这对于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减少事故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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