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暑假即将来临,在炎热的夏天,很多中小学生喜欢去游泳或者在水边嬉闹,这也使得暑期成为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据统计,溺水已成为青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一大杀手”,因此学生和家长一起学习相关知识,做到知危避险,是十分必要的。今天,“淼小法”给大家带来一宗未成年人结伴下河游泳意外溺水身亡的真实案例!

杨某、康某、王某三人(均为2010年出生)是同学关系。2022年7月暑假期间,三人相约来到一处水域游泳,因该处水凉,王某提议到A村一水坑游泳,于是三人来到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案涉水坑游玩。后杨某、王某发现水深游回水坑边,看见康某在水中挣扎,杨某找来木棍去救康某,未能将康某救出。杨某、王某二人商议将康某的衣服及鞋扔进水坑,后二人骑电动车躲避道路上的摄像头回到各自家中,未向家长、老师等报告此事。次日,康某的尸体在案涉水坑被发现。经鉴定,康某符合生前入水意外溺水死亡。康某监护人康某乙的合理经济损失经核实为76万元。

判决情况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乙(王某父亲)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7.6万元;杨某乙(杨某父亲)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7.6万元;A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22.8万元。

本案中,康某在与王某、杨某结伴野外游泳过程中溺亡,康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1周岁,应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有基本认知,其私自下水致自身溺亡,具有过错,其法定监护人康某乙对康某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某、杨某二人虽然也采取措施对康某进行救助,但二人在救助无果后,商议将康某的衣服和鞋扔进水里,且未积极寻求他人帮助,对造成康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A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案涉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管控措施,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升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安全愉快地度过暑期!

警惕不同年龄段儿童
溺水发生的高危地点

这些自救措施请
让孩子牢记危急时刻能救命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郑嘉欣
审校:陈楚强、刘钊文、李敏君、王梓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