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塘说法⑧ | 溺水警钟时常鸣,安全教育记在心
品质大塘 2024-07-09 21:06

      快乐暑假即将来临,在炎热的夏天,很多中小学生喜欢去游泳或者在水边嬉闹,这也使得暑期成为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据统计,溺水已成为青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一大杀手”,因此学生和家长一起学习相关知识,做到知危避险,是十分必要的。今天,“淼小法”给大家带来一宗未成年人结伴下河游泳意外溺水身亡的真实案例!

案例回放

      杨某、康某、王某三人(均为2010年出生)是同学关系。2022年7月暑假期间,三人相约来到一处水域游泳,因该处水凉,王某提议到A村一水坑游泳,于是三人来到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案涉水坑游玩。后杨某、王某发现水深游回水坑边,看见康某在水中挣扎,杨某找来木棍去救康某,未能将康某救出。杨某、王某二人商议将康某的衣服及鞋扔进水坑,后二人骑电动车躲避道路上的摄像头回到各自家中,未向家长、老师等报告此事。次日,康某的尸体在案涉水坑被发现。经鉴定,康某符合生前入水意外溺水死亡。康某监护人康某乙的合理经济损失经核实为76万元。

判决情况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乙(王某父亲)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7.6万元;杨某乙(杨某父亲)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7.6万元;A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22.8万元。

本案中,康某在与王某、杨某结伴野外游泳过程中溺亡,康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1周岁,应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有基本认知,其私自下水致自身溺亡,具有过错,其法定监护人康某乙对康某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某、杨某二人虽然也采取措施对康某进行救助,但二人在救助无果后,商议将康某的衣服和鞋扔进水里,且未积极寻求他人帮助,对造成康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A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案涉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管控措施,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升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安全愉快地度过暑期!

警惕不同年龄段儿童

溺水发生的高危地点

1.4岁以下儿童的溺水高发地点主要为家中蓄水容器,如水缸、浴盆等。
2.5-9岁儿童溺水高发地点会涉及水渠、池塘和水库等。
3.10岁以上儿童活动范围更大,主要为池塘、湖泊和江河等。

这些自救措施请

让孩子牢记危急时刻能救命

一、不会游泳的人溺水如何自救?
1.尽可能让身体浮在水面上,等着别人施救。
2.如果周围有可以抓、拉、扶的东西,迅速抓住,借力浮出水面。
3.如果没有可以抓的东西,就要靠一定的技巧自行浮起来。
4.换气时,呼气要浅,吸气要深。
5.有人来救援时,一定要听救援者的指挥,不要猛拽救援的人。

二、会游泳的人遇突发状况如何自救?
抽筋:
1. 腿抽筋:尽快游到岸边或抓住附近的漂浮物;如无法继续游,深吸一口气潜到水下,努力把脚掰直,再努力往外踹,尽量让腿蹬直,用力直到抽筋慢慢缓解。
2. 手指抽筋:马上手握成拳,反复抓握,然后用力张开,直到不再抽筋。可仰面漂在水上。
呛水:
尽量踩水,将头部露出水面,就能避免再度被水呛到。有规律地踩水一段时间,让自己冷静下来再采取其他措施。
被水草等缠住:
1. 不要拼命挣扎、乱踢乱蹬,否则会让水草缠得更紧。
2. 若附近有人应尽早求助,抓住可抓的东西,让身体浮出水面。
3. 若没有,最有效的办法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解开水草。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郑嘉欣

审校:陈楚强、刘钊文、李敏君、王梓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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