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一企业罚款2万元,原因是......
水乡杏坛 2024-07-04 19:06

安全生产关系你我他

广大企业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在开展日常作业前

必须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日前,杏坛就有一公司被查

有员工存在无证烧焊情况

对此,杏坛应急管理办

依法进行查处

检查情况

2024年6月,杏坛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有激光切割机4台、焊接岗位5个、折弯机3台、烤炉1台等机器设备,有40名员工,主要从事门窗制造加工。

生产产品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焊接岗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熔化焊接作业的员工未能提供相关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

执法人员对员工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查询结果为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便上岗作业的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生产人员

焊接岗位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经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用到激光焊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第2.1项的规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一种,但企业由2022年3月起安排了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上岗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当事人安排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编号1007,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杏坛应急管理办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再次温馨提醒

广大企业要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将“零事故、零伤亡”牢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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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杏坛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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