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6日,狮山镇王芝截洪沟穆院支沟段突发水质污染情况,狮山镇多部门联合处置,一日时间快速查处非法排污企业,目前正等候该公司水样的检测结果作进一步处理,被污染河涌已恢复正常。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立即进行整改,并联系相关单位在1月10日20时开始对受污染段穆院支沟排水渠口的污染物进行清理,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生产管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截至1月10日22时,该公司内部残留白色废水已全部清理,穆院支沟已恢复正常。

某印刷公司内部残留的白色废水已全部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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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二款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岁末年初
各生产企业要担起环保主体责任
严格开展企业环境管理
严禁违法偷排工业废水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