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大病保险待遇,两者保障标准保持一致。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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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费用范围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具体纳入保障范围费用如下:

01
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02
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03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04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0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上述规定纳入保障范围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01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限价以上费用;
02
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降低支付比例而减少支付的费用。
待遇标准

注:
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是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市外就医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情形。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困难群体人员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申请方式
不需要申请。只要是佛山市基本医保参保人达到大病保险年度支付范围的则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待遇。
01
参保人员在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医药机构即时结算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医药机构结算。
02
参保人员在医药机构非即时结算的,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03
新旧政策衔接
《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23年版)》实施前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以出院日期核算,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含12月1日前已入院,但在12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费用)在当年度已累计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费用的基础上按新办法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支付金额。
政策实施时间
《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23年版)》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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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政务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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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林楚琪、罗倩娴、黄雪琛
编辑:佛山新闻网 杜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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