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微信销售烟花制品,高明一人被罚2万元!
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烟花制品,高明一市民被处以2万元罚款。日前,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近期查处的案例,并提醒: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需要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未经许可进行销售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严厉查处。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一名李姓市民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烟花制品,获利1500元。该局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洪海摄
经查,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制品销售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024年春节,高明区继续可以在划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销售近期再度开始兴旺。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制品应选择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店,切勿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下单。
高明区将在区内设置11个烟花爆竹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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