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郭某的死亡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郭某事发时属于醉酒状态,且坠落身亡属因醉酒所致,所以不得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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