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民屡不整改?罚!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勒流监督管理所对该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续,由于该厂负责人配合调查,在复查时未再次出现噪声超标情况,勒流监督管理所最终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
应负起社会责任
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自觉减少工业生产噪声排放
避免影响周边群众
共建宁静、和谐、美好的环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