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了环保设施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的时间了
今天,环境君为大家梳理了
环保设施动火作业不规范
引发的燃爆事故案例和对应防范措施
大家一定要守住“安全”红线
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相关规章制度

天台县某医药企业
较大爆燃事故(爆炸)
2021年11月20日,企业在“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中,需在调节池Ⅱ上方已完成土建的混凝土框架顶部搭建钢结构平台,施工过程需要进行电焊和热切割作业。电焊火花溅落在调节池Ⅱ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开始着火,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事故造成3人死亡,
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事故原因
Cause of Accident
直接原因
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间接原因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昌明药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 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Ⅱ的废水成分,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Ⅱ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一级并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三)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
(四)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在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部分管线后,调节池Ⅱ存在泄漏易燃有害废气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正常生产,调节池Ⅱ仍在正常接纳废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制定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方案,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对应防范措施
Preventive Measures
01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要求,加强企业危险源风险辨识,合理确定动火作业定级、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保证作业现场无爆炸性气体或者通风后满足动火条件;应加强员工的安全 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电焊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及严格设置动火监护人,落实边 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
02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管理;对于污水池/罐,由于受到人为破坏、地理沉降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池/罐体变形、导气管断裂堵死等情况,需要经常检查池/罐体周围是否漏气、导气管是否通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03
企业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定落实施工安全工作措施,全面掌握施工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纠正无资质上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并督促外包单位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应急机动科、临平生态环境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