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无废城市”创建!张槎召开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动员会
张槎微新闻 2023-11-21 23:33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针织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源头散、处置成本高的难题,助力全市“无废城市”创建,11月20日下午,张槎街道召开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动员会张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卓鲁敏、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张槎监督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张槎街道各村分管环保负责人以及危险废物收运处置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围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处置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详细解读了《张槎街道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方案》以及《关于组织做好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同时,会议针对各村如何组织做好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摸清企业底数,落实企业发动,及时签订合同,规范日常管理,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取得实效等

会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张槎监督管理所所长王爱国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让各村明确工作要点,并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据悉,张槎街道针织企业众多,长期面临危险废物处置难、处置贵的“老大难”问题。对此,张槎街道按照“政府总统筹、业主方督促、污染者落实、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推动针织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含废针织油、废针织油桶) 规范收集处置,有力提升危险废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张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卓鲁敏指出,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责任感、紧迫感。卓鲁敏表示,各相关单位要抓住关键点,应严格按照规范化评估指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各项指标要求,保障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各村要加强与各针织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的沟通协调,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相关法律条文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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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张槎街道环委办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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