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超标排放废水?后果严重!
佛山生态环境 2023-11-20 21:06

狮山镇某五金制品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家具制造,其工艺流程含前处理和电泳工艺产生工业废水。2023年7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采集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水体样品。

该公司废水排放口

经检测,该排放口水体样品中总铁、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标2.45倍、6.53倍、3.72倍、0.16倍(以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计)。

工作人员采集相关样本

该五金制品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狮山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十六万一千元整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应自觉提升环保意识

切勿在设置处理设施后

忽视日常管理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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