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木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木粉尘,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该企业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且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作业现场存在大量木粉尘漂浮及积累的常见危害:
(一)安全生产方面
1、发生粉尘燃爆事故。粉尘燃爆的条件:一定浓度、密闭空间、可燃粉尘、点火源、充足氧气。在木制品企业日常生产中,所有存在大量粉尘汇聚悬浮的地方(如除尘器、除尘管道等部位),一旦遇到火源(如砂光机产生的火花、设备静电等),将有可能引发燃爆。
2、发生火灾。粉尘燃烧的条件,仅三条即可满足,一是可燃粉尘,二是充足氧气,三是点火源。氧气存在于空气中,难以去除,因此避免火灾发生的主要手段,是尽可能避免可燃粉尘的大量堆积和点火源的产生。具体措施包括及时清扫设备、地面、墙角、电源箱等地方堆积的粉尘,消除设备、除尘设施等的静电,禁止在车间内吸烟等。
3、设备损伤。长时间滞留于空气中的悬浮性粉尘会增加生产设备的非正常磨损,缩短设备寿命,增加设备维护成本。
(二)职业卫生方面
粒径在2.5um以下的木粉尘,直径相当于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鼻腔绒毛等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病等方面的疾病。
综上所述,凡是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均应当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积极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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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镇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崔健淇
审校: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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