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提升执法质量,查办了一批“行刑衔接”“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对2023年以来全省各地典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进行梳理,总结推广优秀执法案例和经验做法,以供互鉴。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对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外包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特种作业;一案双罚。
2023年5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何某、陆某、杨某三人在该公司一号车间屋顶施工,进行高处作业、焊接作业,屋顶距离地面高度约10米,三人均未系挂安全带。执法人员及时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现场查询发现何某取得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陆某、杨某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查,A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与佛山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工程),将钢结构厂房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B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3年5月16日,何某、陆某、杨某三人受B公司聘请到A公司进行屋面改造施工作业。A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核查外来作业人员资质证件,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经整改复查合格方可复工。执法人员在两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配合下进行了调查询问。
A公司存在“未与承包单位B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总经理庾某对此负有主管责任;B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立案查处。
经立案调查,A公司、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A公司以及庾某既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又存在现场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决定对A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庾某作出人民币6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B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B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决定对B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不仅是“一案双罚”,也是“一检三罚”,即对被检企业(发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承包单位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注意对无证作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实践中存在无证人员不属于被检企业员工,而是外来作业人员,被检企业则存在对外来作业人员资质未审核,现场未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故执法人员在后续处理时,注意不仅要对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要就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以免对违法行为遗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