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复议办在办理一宗复议案件时,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某大型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考虑当事人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采取下架等改正措施,违法情节轻微,依法撤销对其罚款处罚5万元。

某街道在例行检查中,抽检了某超市经营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经检验,部分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合格,该超市配合整改,及时下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提供该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和该批次农产品供应商、第三方提供初检合格证。
行政机关随后对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2.05元,并处罚款5万元。
该超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向三水区复议办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本案中该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
是否尽了查验义务
是进行处罚的前提
为进一步查明申请人的诉求,区复议办承办人在调查质证后发现,所有证据均可以证明超市已经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道且不能知道该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超市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和下架整改,其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造成明显的危害结果,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罚款处罚情形,遂依法撤销某街道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最终双方均认可接受这一行政复议结果。

承办人员对超市代表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调查询问场景。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生产环节违法要销售环节来承担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对于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守法经营遭受“无妄之灾”给予包容审慎,是法治社会基本要义,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今年来,三水区复议办共为3家企业直接减少罚款47余万元,并为5名个人直接减少罚款94000元,切实减轻企业和市民负担,有力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区复议办坚持“复议为民”的理念,运用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方式,更好指导行政机关落实包容审慎的执法要求,以行政复议“小切口”服务法治化营商“大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