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不少政策都迎来了新变化
各位狮山街坊是否在关心
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申请?
申请到了分配资格
就一定可以分配到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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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指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认定后享有的农村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申请、申购、受让的资格。

一户一宅”政策指什么?

答:“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18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18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宅基地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本村(社区)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和村居社区公寓,拥有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视为一宅)。
村民获得了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是不是意味着他一定能分配到宅基地?
答: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分配资格,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认定后享有的通过申请、申购、受让等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或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
农村村民在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后还需要通过办理受让、申购、申请农村宅基地(或村居社区公寓)等手续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甲已年满 18 周岁,是本村村民,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分配资格?

答:不一定。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达到18周岁的农村村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
(一)“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原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同时,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户内成员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已有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的;
(二)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社区)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行为的;
(三)户内成员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四)户内成员将宅基地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五)户内成员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六)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的父母名下拥有两块宅基地,属于“一户多宅”行为,故申请人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村民年满 18 周岁,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父母名下只有一块宅基地,如果村民想要申请宅基地分配资格,是不是需要先把自己和父母的户口分开?
答: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18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 18 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宅基地管理中“户”的定义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在上述情况中,父母组成一“户”,18 岁以上的子女独立成一“户”,在满足其他的申请条件前提下,子女不需要把自己的户口和父母的户口分开也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村民已经申购了一处村民公寓,其妻子是本村村民户口与村民不在同一户口上,现妻子想要再分配一处宅基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

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属于拆迁范围并且签订了拆迁协议要求全部拆除宅基地地上建筑,这种情况下村民是否能够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答: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地拆迁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1)户内成员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2)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
村民甲为农村社区户籍人员,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乙原为城镇社区户籍人员,后迁入农村社区后购股成为经济组织成员后迁出户籍,上述两种情况能认定资格吗?
答: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基础,村民甲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严格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南办发[2008]59号)界定当村民甲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再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其是否具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村民乙户籍迁出,根据南办发[2008]59号文规定“成员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日起,成员资格取消”,村民乙虽保留了股权,但已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能认定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村民甲与村民乙是大学同学,俩人是同一个镇的但不同社区,村民甲在资格名录库里,一直没分配到宅基地。村民乙打算转让名下一套村民公寓给村民甲,这样可以吗?

答:可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仅限宅基地可建区)单家独院类型宅基地的资格
(二)申购本村(社区)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
(三)受让本村(社区)范围内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资格
(四)受让本镇(街道)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
属于(二)(三)(四)情形的申购、受让行为,需先征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同意方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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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农业农村
审核:麦思颖、李德峰、王子汉、孔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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