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私设管道偷排?立案彻查!
佛山生态环境 2023-11-01 21:03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一金属加工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通过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大良监督管理所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在生产废水第二个沉淀池顶部设有暗管,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生产废水第二个沉淀池旁的沙井里,再通过沙井排放到外环境。后经废水抽样检测,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的废水中总铜项目超标39.8倍。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属于污染环境罪。该企业的情节已符合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行为,大良监督管理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现已刑事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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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健全自身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严禁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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