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立案+查封!

近日,顺德区乐从镇有一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立案查处。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乐从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的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查封,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续,执法人员将会根据废水采样检测结果,将涉案人员存在的环境违法犯罪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企业要明确落实废水设施管理规范
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严禁偷排漏排、超标排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