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石湾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监督巡查等发现的线索,石湾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查办了一批非法行医案件,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现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5月,石湾镇街道卫健办接到上级卫健部门转发的举报投诉线索,辖区范围某村一居民楼内有人涉嫌非法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街道卫健办迅速组织卫生执法力量开展摸排,通过实地蹲点、走访调查等行动进一步掌握有关情况。5月23日,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到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翁某某正在为患者补牙。

当事人正在给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该场所位于城中村内,位置比较隐蔽,大门上张贴有“牙科”字样招牌,面积约40平方米,内见2张牙科综合治疗机,整体卫生条件极差,用品用具洗消非常不规范,存在极大疾病感染和传播风险隐患。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涉事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连体牙科综合治疗机贰台、药品和医疗器械叁箱、消毒柜壹台。
(当事人已完全履行)
2023年6月1日晚,石湾镇街道卫健办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村进行夜间巡查时,发现一居民楼内有两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非法行医当事人已逃离现场。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固定了现场证据,并分别对两名患者和居民楼出租屋主进行询问调查,指认场所负责人为龙某某。
该场所位于城中村内,位置比较隐蔽,由4个房间组成,房间墙壁上张贴有多张内容为“某某诊所”的A4纸。现场可见相关药物、医疗器械和医疗废物等。经村委会及出租屋主的沟通协调,当事人龙某某于6月12日至街道卫健办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涉事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且去年11月当事人因非医师行医已被禅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此次为其第二次非医师行医。

现场张贴公告告知周边居民
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2. 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拾叁箱、输液架壹个、血压计壹个、听诊器壹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无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并依法悬挂于诊疗场所明显处。
2.无固定场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现场电话联系提供上门服务。
3.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大部分与生活区(厨房、睡房等)混杂,就医环境恶劣。
4.无正规诊疗时间:时间不确定,多与执法单位时间错开在晚上开业。
5.无诊疗依据:不写病历,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
6.无合法的药物来源,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药品来源不明。
广大居民朋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到诊所就诊时,应先仔细查看证件及监督公示栏,确认坐诊人员为该诊所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师后再看病,不要因为只是小病小痛而忽视自身医疗安全。
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供稿 | 石湾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