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管理,7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培训视频会议,并组织参会监测机构签订公正性承诺书,现将佛山市53家对外承接环境监测业务的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公正性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为方便排污单位自主择优
选取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监测业务
本次同步公布自主签订公正性承诺书的
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联系方式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点击可放大查看)
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
开展监测业务时
建议秉持“多家对比、综合考量、
从优选择”的原则
综合考虑机构的能力、口碑及报价
在委托监测业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属无效报告,排污单位选取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时可要求其提供具备资质能力的相关证明,或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http://amr.gd.gov.cn/gdzj-web/modules/certificatesearch/main.jsp)查询其资质能力范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单位若发现承接业务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未到现场开展监测便提供监测报告,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嫌疑的,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主验收监测业务时,应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督促其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委托开展自行监测业务时,要督促其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指标及频次要求开展监测。
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请各排污单位落实好监督,如发现部分点位现场仅有1名监测人员,请督促其停止监测,要求其至少2名监测人员同时在场再开展监测工作。若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拒不改正,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明确要求所委托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监测记录(复印件)并做好留存,监测报告须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即CMA印章,由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