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禅城南庄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去年1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级市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随后,各地市陆续实施环保公开道歉承诺制度。
一年以来,禅城区、镇生态环境部门实事求是,在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企业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从轻处罚,既发挥了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也实现了对企业的环境守法指导和帮扶,促使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据统计,从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南庄共有11家环境违法企业申请环保公开道歉承诺,合计减免处罚金额为77.425万元,约占当期总处罚金额的36.38%;此外,2023年1-5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共立案5宗,去年同期为11宗,且去年申请环保公开道歉承诺的企业没有再次出现违法行为,这反映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实施环保公开道歉承诺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南庄监督管理所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普法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等情形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去年以来,南庄监督管理所共办理3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俗称偷排废水)案件,这类环境违法行为须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且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下一步,南庄监督管理所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加大对环境守法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同时将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偷排偷倒等行为,守护好佛山生态环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