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不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没有正确理解当事人诉求,撤销!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
但在实际生活中
行政机关仅依照当事人表述的诉请
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导致其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
产生行政争议
近期
一佛山市民就遇到了这样的矛盾


罗某以原测绘遗漏部分土地面积,导致其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现状不符为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其名下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其只提供了土地证及房产证,并未提供合法的面积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罗某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罗某申请事由虽为变更登记,但从其关于登记机构因测量遗漏部分土地面积导致产权证面积与现状不符的陈述来看,罗某实际诉求是认为登记错误,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进行更正登记。
同时,经查明,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基底面积明显超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明显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更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规定,以及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办理。
本案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仅是依照其表述的“变更登记”诉请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显不当,导致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复议机关本着复议为民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宗旨
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
并责令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在处理依申请或者举报投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经常因没有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作出不符合当事人期待的行政行为,产生行政争议,以致简单的事情变复杂,甚至事情久拖不决。为此,行政机关应当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积极、主动、仔细甄别群众的真正诉求,并予以正确回应,实质性地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