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佛山一企业未及时换水换碳,被罚10万元!




大良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