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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不满薪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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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月薪为4000元。一个月后,赵某足额领到第一个月工资。但是,自第二个月开始,赵某领到的工资开始逐月减少,向公司行政部咨询后,被告知因其工作业绩不好,故作适当减薪处理。赵某不服该处理结果,向公司申诉无果后,遂宣布解除与家具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单方面不能解约为由,拒绝赵某辞职。赵某现在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家具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吗?

【裁判结果】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该家具公司克扣赵某工资的行为违法,故裁决家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补齐赵某每月的工资差额,赵某与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

赵某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家具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例中,赵某的工资逐月减少,与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内容不一致,赵某工作业绩的好坏与事先约定的月薪标准没有直接关联,家具公司逐月减少工资的做法属于无故克扣工资行为,严重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赵某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家具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