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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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重点内容解读
2019年8月,《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范了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保障居住区内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践行教育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宗旨。要点如下:
一、立法背景:解决民生痛点,增配教育资源
(1)佛山市教育资源日益紧张,民生热点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随着居住人口激增,但新增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并未与居住人口的增长相匹配。另外我市新建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大多都是民办性质,保教费标准普遍较高,“入新园贵”的问题普遍,背离了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要求,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办法”通过立法的手段科学规范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强化教育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的管理。
(2)衔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落实人大提案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和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均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配套设施提出要求,“办法”加快衔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将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议案,使人大代表提案得到有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高标准规划配置教育设施 配建学位与住宅同步验收
(1)办法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适用于该办法。
新建住宅区:包括了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区。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2)高标准规划配置教育设施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并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要求等应当符合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市中心城区及非中心城区的人口密集区或学位紧缺地区,应当适当考虑学位供给。
(3)土地出让前应明确教育设施和学位配建要求
办法提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规划新建住宅区所在区域现有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无法满足该区域人口入学需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订入学统筹方案,仍无法解决需求的,应当暂缓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4)不得作买房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办法明确,经批准预售或者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作购买房屋可以赠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5)同步验收、无偿移交。
两年内投入使用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的首期验收同步进行。配建教育设施未同步建成的、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接收单位统筹管理。需要移交的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在移交前及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内的安全责任及相关维修费用由住宅区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和维护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在移交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入使用。
(6)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权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为城镇新建住宅区教育设施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审核教育设施配建的建设时序、移交标准等配建要求,并配合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做好相关移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到法定规划中,对于需要建设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地块,应将配建教育设施的条件对外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记载。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文/宋苑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