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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普法 以案释法|点外卖吃到问题鱼生 法院判餐厅赔偿千元
佛山日报 2019-11-29 09:32


案情回顾

当前,网上订餐非常流行,然而,外卖商户良莠不齐,食品质量、卫生状况并不透明,可能隐藏了各种的陷阱。小周(化名)此前的遭遇,就是个鲜明例子。

去年12月5日中午,小周如常打开手机打算叫个外卖做午餐。很快,他选中了一家“外带寿司”店,下单点了一份特价28元的三文鱼肉刺身。

食品送到后,小周打开一看,发现三文鱼刺身看上去并不十分新鲜,他还特意拍了几张照片。不过,小周心想,这家餐厅既有门店、平时也看到人气挺旺的,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他匆匆吃完、继续上班。

不料,没过一会儿,小周就觉得不舒服,直到吃药后才好转。询问医生,他被告知,这与食物不洁有关。其后,小周打电话给商家想要讨个说法,但一直联系不上。

小周查证了订餐餐厅的工商信息,发现这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项目竟然不包含生食类食品。“这家店不具备制售三文鱼刺身这类食品的行政许可,也就是无证经营。”一怒之下,小周把“外带寿司”店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以及赔偿自己损失1000元。

商家辩称,店内三文鱼是从符合卫生标准的专门渠道购入,三文鱼拿回来也没有另外加工,而是在专间直接切片。

禅城法院认为,涉案饮食店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商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相关食品卫生标准去制售食品,且三文鱼刺身亦超出该店当时的食品经营许可。法院判处商家向小周退回货款28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律师点评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漆婷

吃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该怎么办?例如本期案例,相关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消费者对于食用食品对自己存在损害,只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而作为商家则有义务进一步举证证明自身售卖食品获得许可、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商家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前述规定判令商家向小周退回货款28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于法有据。

值得提醒的是,消费者在网上点餐时,应注意查看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家; 注意食品价格,留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低价”“促销”食品; 更要妥善保管好单据、照片等凭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漫画|米斯


原标题:外卖吃到问题鱼生 法院判餐厅赔偿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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