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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公布典型案例:乱打骚扰电话,立案调查!

住在佛山

业主个人信息被出卖、时常受到陌生中介公司骚扰电话;预存水电费还被物业停水停电;房屋租赁交易不备案......请大家擦亮眼睛,这些行为都违规!

从今年10月底开始,市住建局以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列举的6大类违法违规现象为重点检查方向,召开了专项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会议,全面启动的专项检查,推进全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市住建局公布以下典型案例,请广大市民擦亮眼睛,在房产租赁、买卖等交易中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违法!

记者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2019年7月17日收到群众举报,佛山市房*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士公司)擅自通过拨打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电话招揽客户。经查实,房*士公司为开展房产经纪业务,通过在网络上收集、老客户介绍、附近住户登记等方式收集住户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418条,在未经得对方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由公司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介房产经纪服务。

无独有偶,2019年11月7日,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联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检查中发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的一间声称“高*地产”的房产中介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现场有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采取自动拨号的方式拨打消费者电话,推荐房产中介服务。相关部门对该涉案中介机构涉嫌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行为进行立案,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这些中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和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决定对房*士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房*士公司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二、罚款伍万元(¥50000元)。

退租不退还押金?违规!

记者听闻了一个“怪消息”——租户预存了水电费,还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租户提出疑问,怀疑中介公司未将预存的水电费按时缴交到物业公司,所以才导致8、9月份多次被停水停电?于是与中介公司沟通提出退租要求,但租房押金迟迟未退还,亦无回复具体时间。解决无门,租户唯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调查,上述情况属实。随后,南海住建水利局于10月18日向佛山市恒*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法定代表人约谈通知书》,约谈法人代表,了解该公司运营管理模式、房源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情况,并责令其尽快将押金退回租户。通过协调,佛山市恒*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于10月22日将2810元租房押金退回租户。

住房租赁合同无备案?严整改!

中介公司与租户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福*多地产有限公司和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有一宗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未完成此手续。经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三水区房地产行业协会与西南街道住建部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对这两间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据悉,两间公司违反了《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第七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该两间公司已联系并协助两宗交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监督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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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佛山日报吴琦媛、李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