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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路灯设施?首张罚单送给你

佛山日报

禅城一处工地因其施工需要、未经许可擅自将两根路灯灯杆“变消失”,结果换来一张处罚罚单。

日前,禅城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路灯灯杆的违法行为,开出了禅城辖区内首张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罚单。
据悉,8月底,城管执法人员来到禅城区文昌路与汾江北路交叉位置巡查时发现,在文昌大桥桥脚附近,有两根路灯灯杆不见了,查找后才发现两根被严重损坏的路灯灯杆横倒在附近路边空地上。

经调查,执法人员得知这是附近某地铁工地因其施工需要,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两根路灯灯杆拆除。
执法人员马上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该段路灯设施进行进一步排查,通过排查发现,除了上述两根路灯灯杆被擅自拆除外,附近还有3盏高杆路灯因供电线路被私自改动而导致不能点亮,同时该工地还存在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等违法现象。
执法人员马上约谈该工地负责人,责令其断开私自搭接的路灯电源,并配合工程技术人员把被破坏的路灯供电线路修复,并检查供电线路的安全性,确保不会存在触电、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同时要求其迅速到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擅自拆除路灯设施的案件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极为罕见,禅城城管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地铁工地的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城管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件是禅城区查处的首宗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案件。
禅城城管负责人表示,城市路灯设施除了能美化城市夜间形象,更重要的是能为每位夜归市民照亮回家的路,禅城城管一直都高度重视区内路灯设施的建设及管养工作,同时也希望各单位及个人积极配合做好路灯设施的保护工作,如确实需要迁移或者拆除路灯设施的,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迁移或者拆除工作。
知多D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通讯员梁志成
图/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