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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普法 以案释法|服装厂“傍名牌”,结果“赔了钱”

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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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金九银十”消费旺季来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尤为受到社会关注。现今不少消费者都有“认名牌”的心理,因此部分不法商家选择“傍名牌”、擅自销售假冒品牌商品获利。服装企业老板梅芬(化名)的例子说明,这种铤而走险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惩罚。

梅芬开设的服装企业占地1000平方米,生产车间有30多名员工。从2017年4月开始,不断有“名牌”牛仔裤从这里制造出来流向市场。然而,这些所谓“牌子货”是仿造国外一个知名牛仔裤品牌生产出来的。

2017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梅芬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些牛仔裤成品和半成品。面对询问,梅芬等人支支吾吾,拿不出加工此品牌牛仔裤的合法手续证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有关服装并罚款3.6万元。

不仅如此,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利利(化名)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梅芬的服装厂销售侵犯他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去年,利利公司把梅芬和她的企业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还有律师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1.5万元。

禅城法院综合考虑利利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服装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利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律师费等因素,判决梅芬的服装公司赔偿利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漆婷

本案中服装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法律是从多层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为民事层面,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服装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第二为行政处罚层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为刑事层面,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及个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漫画|米斯


原标题:
服装厂“傍名牌”被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