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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为全省首个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珊莹 通讯员韩淑怡报道:今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日后佛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胜诉后,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收缴及使用都有了明确的管理办法。据悉,佛山将设立全省首个市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根据《办法》,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划拔、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到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还包括社会捐赠及其他与公益诉讼有关的资金。资金将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代管资金帐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管资金帐户中设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指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起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但已由办案经费予以保障的除外,同时还可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修复植被、修复被污染的水环境等。

《办法》规定,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核拔资金;其他主体申请使用的,需先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以公益之名,行公益之事。”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森林表示,建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及相应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公益诉讼胜诉后赔偿金收缴及使用、监管渠道不明确等问题,不仅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更回应人民诉求,为促进绿色发展、共建美丽家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