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结伴玩耍受伤,同伴需担责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佛山日报讯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幼童游泳时被同伴蹬了右肩,导致上颌骨牙槽突骨折。近日,一起因结伴玩耍受伤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三水法院审结。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致伤玩伴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18年7月的一天,小花和两名同村小伙伴一起到某泳场跟随教练学游泳,课后一起到场内儿童池滑梯由下往上逆向爬行玩耍。期间,小花下颚跌撞到滑道,当场磕掉两颗门牙。当日,小花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上颌骨牙槽突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17049.85元。根据医嘱,小花在18周岁前需行口腔缺失牙齿过渡修复,18周岁后行永久修理,总费用为120817.85元。
事后,小花哭诉,因被爬在前方的小美蹬了右肩膀一下才失去重心跌倒。2018年9月,小花父母与泳场教练朱某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自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小花支付赔偿款64034元。随后,小花父母因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小美、小白两姐妹父母协商一致,遂将两姐妹及其父母诉至三水法院。
庭审中,小美、小白父母辩称,小美、小白描述的爬行顺序与小花的描述明显不一致,事发地没有监控视频,也没有第三方在场看到小花因小美而受伤,故小花是从下往上爬滑梯滑道的过程中因脚下打滑导致上颌磕碰到滑梯而受伤,与玩伴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小花与小美、小白作为未成年人,事发当日均从滑道反方向向上爬行,明显违反游戏规则,亦为游泳场禁止,三人父母未尽安全教育,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小花的陈述具有较高可能性,故小花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小美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三水法院酌情认定小美应对小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亦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民三庭庭长何健钊
三水法院法官何健钊表示,本案属于因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发生第三人侵权而引发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游泳场及其教练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但却未按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滑梯池配备专职救生人员,疏于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幼童、青少年结伴玩耍时受伤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此,提醒各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监护人应全面、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微杜渐;如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而致第三人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不安全隐患;如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也应当服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得擅自从事危险活动,否则,需为自身行为承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