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爬石雕跌伤,禅城法院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9万多元
佛山日报 2019-04-09 20:36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报道:11岁的小龙攀爬小区内的石雕,不料石雕竟松动倒塌,导致小龙腿部受伤。小龙父母遂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索赔近32万元。记者4月9日获悉,禅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事故担责七成,赔偿9万多元。

2017年10月29日傍晚,在小区玩耍的小龙攀爬了物管中心门前的孔雀石雕尾部,突然间,石雕受力倒塌,跌落在地的小龙腿部严重受伤。经送医诊断,小龙的左胫骨开放式骨折、左小腿脱套伤、左胫骨前肌部分断裂、右膝皮肤擦伤。因伤情严重,小龙从佛山转往广州的医院继续治疗。

事后,小龙父母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15268.14元。

庭审中,小龙父母表示,物业公司未对该石雕进行正常的日常维护致老化倒塌,且石雕周边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醒标示和设置隔离带等保障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严重失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石雕并非小区游乐设施,11岁的小龙自身应知晓强行攀爬任何物件都有风险,且小龙父母也未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故小龙及其父母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不是石雕的所有人、建造者及提供者,平时也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为因人工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石雕倒塌与小龙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石雕确存在倒塌的风险且其高度和重量足以致人伤害,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对于基底不牢固的石雕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修缮注意义务,致使石雕倒塌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龙系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下,缺乏安全意识,擅自攀爬小区公共设施,对其自身的伤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该物管分公司应承担除精神损失外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确认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在内的费用124874.74元。该物管佛山分公司应赔偿87412.32元(124874.74元×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业管理总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公共场所、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检修维护力度,排除危险源。同时针对儿童,应设置更醒目、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物理隔离设施。而家长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