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养犬问题近来备受关注。在佛山高明,何先生与儿子途经一家店铺时,因担心店铺的狗伤到儿子,便用脚驱赶狗,岂料被未栓好狗绳的狗咬伤脚趾。在争议无果的情况下,何先生将狗主人告上法庭。据高明法院日前消息,法院判决何先生获赔3104.10元。
护子驱狗时被咬伤
2018年5月,何先生(化名)带着儿子经过高明区更合镇某店铺门口附近。这时,该店铺的狗从何先生儿子身边走过,何先生因为担心儿子有危险,于是就用脚驱赶狗。怎料,狗扑向了何先生,将其脚趾咬伤。事后,由于双方对费用争议大,协商无果。2018年9月,何先生将该店铺店主邱某(化名)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在谈及被狗咬的情形时,何先生非常气愤,他表示,“邱某的狗一直没有栓狗绳,当时怕狗伤害到儿子,自己用脚驱赶狗就是为了保护儿子。”
店铺主被判赔3104.10元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饲养的狗未做好防护措施,咬伤了原告何先生。且邱某未举证这一损害是因何先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邱某赔偿何先生3104.10元。
近期,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公众的关注。法院法官提醒,市民要依法养狗,文明养狗。若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议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安全意识,妥善饲养、管束好自己的宠物,切莫小看一条狗绳对犬只的有效羁束,这不仅能使动物饲养人免于财产损失,还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侵害。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记者丨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