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94个工地,你被24小时盯上了!
佛山环保 2019-01-04 22:34

日前,佛山首次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涉及五区近百个工地!

注意!

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责任单位,需在2个月内完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并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保证在线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也就是说,污染源将被24小时在线监控,PM10、PM2.5指数超标?马上能看到!哪些单位已被“盯上”?赶紧来看看!

佛山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第一批)

认定参考标准

重点扬尘污染源是指佛山市区域内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改造项目、混凝土搅拌站、采矿场(采石场)、物料堆场(仓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并符合本认定标准的扬尘污染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一)行业特点

1.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除道路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安费超过1亿元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且路线长度超过2.5km的双向4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8km的双向6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km的双向8车道)的道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

3.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项目;

4.河道管理范围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或者堆砂方量≥2.5万立方米的砂场,场地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或者贮存量≥2万吨的煤炭、矿石、矿粉、矿渣、沙、渣土、碎石、灰土、煤渣、烧结矿、石灰石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

5.采矿场(采石场)、排岩场、尾矿库;

6.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环境条件

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易产生扬尘污染,且对环境或者居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场所。

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三)违法情形

经各级执法部门检查,1年内累计违反《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3次以上。

认定程序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在审批相关项目报建或者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对照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确定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扬尘污染源。对首次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对初步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环境条件应纳入重点扬尘源的建设项目或者场所,由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告知、管理的职责。

调整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轨道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已竣工(或已完工);

(二)道路建设项目已完工具备通车条件;

(三)房屋拆除施工已完成;

(四)物料贮存场、混凝土搅拌站已停用;

(五)采矿场(采石场)已停产;

(六)排岩场、尾矿库已复垦完毕。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区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无异议后书面通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告知其可拆除或移除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不再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

管理要求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每月确定、更新辖区内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报送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市相关部门应当每月10日前汇总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报送至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

对首次列入名录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各区行业主管部门除应告知其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外,还应书面通知其按照有关的要求建设、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保证在线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鼓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对全市扬尘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实时共享扬尘污染源的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

原标题:这94个工地,你被24小时盯上了!

来源|佛山环保

编辑|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