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变“车位”还收团购费?佛山消委会介入调解
佛山消委会 2025-05-22 11:16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向先生向佛山消委会反映,其在年初购房时遭遇两个问题:一是在看房前,销售人员承诺出售的是32万元有产权的公寓,后他发现认购书却写成“车位”;二是向先生在向开发商支付2万元定金后,又被引导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费”,无任何书面凭证,也未计入购房总价。向先生认为公司涉嫌欺诈,要求全额退款。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认真查看向先生提交的资料,认购书中明确记载了“认购车位情况”,金额约26万元,定金为2万元,其内容明显是认购车位,且4万元“团购费”无书面约定及票据。后我会联系开发商进行核实,开发商虽辩称实为公寓交易,但未合理解释费用问题。我会经分析认为,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合同真实情况,以买公寓名义诱导消费者购买车位,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涉嫌欺诈,公司难辞其咎。我会敦促涉事公司守法诚信经营,妥善认真处理投诉。最终经我会调解,双方已就退款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开发商及销售人员的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承诺售卖公寓但认购书写为“车位”,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使得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陷入错误认知,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依《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二是销售人员引导消费者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优惠券”,既无书面协议、收款凭证,也未计入房款或写入认购书,涉嫌不当得利。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该款项。(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谢华强律师点评)

消费提醒

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与销售人员承诺一致。警惕额外费用,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并明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购房总价。保留所有相关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