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的客滑倒摔伤,居然要楼下负责?
佛山消委会 2025-02-2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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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

却不慎摔伤

谁该为此负责?

近日,消费者朱小姐

就因为在超市购物

产生了不少烦恼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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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朱小姐在超市购物,因楼上装修漏水导致朱小姐摔跤,两个手腕粉碎性骨折,前期治疗一个月的医药费超市付了,后续费用超市表示不负责,也不处理,因为漏水是楼上住户装修导致,与超市无关。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国律师表示: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在合理限度内负有保障义务。虽然漏水的直接原因是楼上住户装修,但超市未能及时处理漏水问题或未及时采取其他诸如警示告知、提示说明、及时清洁等措施,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朱小姐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进入超市等场所时要注意观察四周情况,注意安全。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先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