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某天,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发现他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并且他次日返程到达时是下午两、三点钟,属于工作时间却直接回了家,已经构成旷工。
于是,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徐先生不服公司决定,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诉至法院。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法院审判认为,徐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这是符合常理。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员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各位劳动者应自觉学习劳动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面对不公平待遇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