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由于经常外出打工,董某及宋某的父母都疏于对他们管教,董某及宋某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还时常彻夜不归。暑假期间,他俩整日泡在网吧玩游戏,很快钱便花光了。于是一天晚上,董某及宋某在某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张某和王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后经审判,法院认定董某、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董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宋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均为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考虑到主要是需要网吧费诱发董某、宋某抢劫犯罪,这与二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董某、宋某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将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董某、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由于网络信息化时代飞速发展,电脑、电子产品已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青少年网络成瘾也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络色情已然成为犯罪的三大魔鬼。社会各界应积极引导未成年人,不进营业性网吧,不沉迷网络游戏,拒绝网络诱惑,远离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