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丙某曾因贩毒被判刑,出狱后再度走上了老路。由于有前科,丙某想到如果继续用自己的微信实名交易,极易引起公安机关注意,于是他借用亲友身份信息新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用于收取毒资。一个月内,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收取毒资五千元。
最终,丙某难逃法网,再次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丙某为掩饰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微信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该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部门说法: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形式“清洗”使之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及过程。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着明确的界定,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种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定为犯罪,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惩治力度。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行为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受亲友之托或利益驱使,出借个人资金账号或帮助取钱,成为犯罪帮凶。“法律只是惩治犯罪的底线,我们才是拒毒防毒的起点”,毒品犯罪从来不遥远,全民禁毒与你我息息相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好奇“尝试”,毁掉自己美好人生。认清毒品危害,自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