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石湾镇街道黎冲村治保会提供的线索,石湾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澜石派出所、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黎冲村在黎冲村某小巷内联合查处“黑气”运输车2辆,现场缴获违法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28个(其中充气满瓶26个,空瓶2个)。

严厉打击“黑气”。/部门供图
现场,澜石派出所对违法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将当事人邓某带回派出所进行问询,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当即联系燃气公司将气瓶没收并转运到安全点储存。
据悉,运输车车主邓某多次利用改装小面包车违规将“黑气”瓶从三水运到黎冲村内销售,赚取差价牟利,已几次被查获并警告,但邓某依然屡教不改。
为严厉打击邓某的违法行为,街道安委办和澜石派出所充分沟通案情,澜石派出所秉承“谁有抓手谁出手”的原则,重拳出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邓某处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并依法移送拘留所。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部门供图

扫码可追溯全程掌握气瓶信息。/部门供图
下一步,石湾镇街道安委办将联合辖区派出所、交警二中队、应急办、城水办和各村居加大对违法销售“黑气”的整治力度,联合燃气企业尽快将不合法的气瓶利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清理出市场,并把辖区所有液化石油气瓶都纳入监管范围,做到扫码可追溯全程掌握气瓶信息。同时,石湾将持续强化宣传引导,保持高压态势,全力守牢燃气安全监管底线,为街道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杜绝使用黑气。/部门供图
相关法律知多点: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文/禅城融媒记者黄宇琴 通讯员石湾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