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问题屡见不鲜。高明区应急管理局11日公布近期查处的2起外包外租违法典型案例,提醒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依法加强对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今年3月,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设备拆除工程发包给李某,但未与承包方李某签订施工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还将厂房出租给3家企业,且均未与承租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物业公司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12500元和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今年1月,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光伏安装工程发包给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虽然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这种行为同样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处以12500元和2500元罚款。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都由于未与承租(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房屋租赁合同(发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而受到行政处罚。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该工作人员建议,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要做好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检查重点,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转,绷紧安全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文/高明融媒记者李祥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