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市民宋某在与赵某结婚后,与徐某相识,并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宋某给徐某500万元,并写了一份内容为“赔付徐某500万元整,年内交清”的欠条作为依据。
赵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500万元。
部门说法
桂城街道普法办提醒,《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也是民法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以一般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属于弹性条款,其内涵与外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相应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可以从客体、内容、所附条件、动机或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保持婚外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基本要求,宋某与徐某的关系更是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宋某为徐某书写的便条应属无效。赵某要求确认宋某与徐某之间的赔偿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赵某应予以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十条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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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