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居民特别扶助计划有修改,新办法5月1日起实施
高明融媒体中心 2024-04-25 21:53

为进一步优化和做好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工作,有效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高明区民政局根据近年开展特扶工作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4月25日,记者从高明区民政局获悉,今年5月1日,新修改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24年1月25日至本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发生的属于特别扶助范围的个案,则按《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进行办理。

《办法》扶助对象须为高明区户籍居民,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实施。

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高明融媒记者陈嘉懿摄.jpg

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高明融媒记者陈嘉懿摄

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文/高明融媒记者陈嘉懿

【扫码进入佛山+高明读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