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女职工“三期”内,单位能否降薪调岗?

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22年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工资标准8500元2023年4月,刘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当年9月,公司以刘女士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文员,薪酬调至4000元。
刘女士以公司调岗降薪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并补发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
部门说法:
本案中,销售公司称刘女士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刘女士怀孕的特殊时期,未与其协商便擅自对其进行调岗降薪,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更明显违反了女职工“三期”应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原岗位的内容、强度确实不利于或不适合怀孕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